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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7 09:18:44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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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单位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示2021、2022年度报告,已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精神,你单位属于连续两年未年报的待清理对象之一。如尚在经营中或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并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如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如你单位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我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附件:企业名单.xlsx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