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4〕01003号
发布时间:2024-02-29 16:53:54 来源:统一工作门户-全媒体采编 点击量: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4〕01003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 2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高存生蔬菜经销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3-11-20;抽样基数:6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2023SP10019。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高存生蔬菜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当事人。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高存生蔬菜经销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贵发蔬菜经销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3-11-20;抽样基数: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报告编号:2023SP10004。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贵发蔬菜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老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当事人。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贵发蔬菜经销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