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3〕01015号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5:01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3〕01015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抽检了3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赛罕区田香苑食品加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田香苑粉条;生产日期:2023-07-01;抽样基数:15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2023SP04991。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赛罕区田香苑食品加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粉条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赛罕区田香苑食品加工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二、新城区艺术厅北街鲜食林生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田香苑粉条;生产日期:2023-07-01;抽样基数:15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2023SP04991。
2、样品名称:高昇粉条;生产日期:2023-07-03;抽样基数: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2023SP04989。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新城区艺术厅北街鲜食林生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粉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当事人。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新城区艺术厅北街鲜食林生鲜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