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呼和浩特市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13 16:43:26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1 抽样方法
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 1 副(无备样)。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 |
1 | 顶焦度 | GB 10810.1-2005 |
2 | 表面质量 | GB 10810.1-2005 |
3 | 光透射性 | GB 10810.3-2006 |
4 | 光学要求 | GB 13511.1-2011 |
5 | 多焦点镜片的位置 | GB 10810.1-2005 |
6 | 装配质量 | GB 13511.1-2011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