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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4 16:47:31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相关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2017年以前,我市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行为因为监管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可借鉴的监管措施,监管人员只能凭借监管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指导。2017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4部门印发《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依法依规加强小餐饮、小饭桌和家庭托餐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实现餐饮业许可管理全覆盖”。按照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呼和浩特市将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统称为“小饭桌”,并于2017年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仅对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进行备案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小饭桌”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2018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由原食药局牵头,组织卫生、公安、工商、教育、城管部门联合对学生“小饭桌”实行备案管理。

201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市政府出台的《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已过有效期,我市学生“小饭桌”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市市场监管局受市政府办公厅委托,在调研深圳珠海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基础上,将学生“小饭桌”重新命名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6〕47号)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代拟稿)》。

目标任务: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

重要内容:一是落实监管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成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统筹推进工作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二是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申请、审核、公示管理。

三是明确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涉及范围:呼和浩特市9个旗县区、开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

执行标准: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七个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有精神疾患、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二是设置场所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经营场所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三是厨房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有抽油烟设备,门窗有防蝇设施;四是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五是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六是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七是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5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注意事项: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前40日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各成员单位条件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并予以公示。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关键词注释: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新的举措:《管理办法》对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施申请、审核、公示管理,明确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要提交的材料、要符合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明确了市、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学校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

特色亮点:一是《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程序简单,审核条件明确,明确每一项条件的核查监管部门,便于条件审核和监管;二是对于一年内未受到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减少了经营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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