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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6 16:15:07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索引号:000201320/2020-00387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呼政发〔2020〕15号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依法行政;监管执法/通知

成文日期:2020-07-16 10:00

公开日期:2020-08-26 16:15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关于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解读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依法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所有行政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检查。

(三)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市场监管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在统筹制定工作细则和督促发起部门制定年度计划、考核评价等方面履行牵头职责。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财政、司法、城管执法、金融办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任务发起、组织实施、结果公示、总结分析等工作,参加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配合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完成联合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报送本部门抽查工作分析报告。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组织领导,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工作任务。

二、平台应用

(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各地区、各部门自建有“双随机”抽查业务系统的,要与协同监管平台整合融合,原则上停止应用原系统。

(五)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定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协同监管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六)协同监管平台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指标分析,由协同监管平台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一单两库”

(八)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监管形势任务要求,以自治区统一制定发布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可适当增加联合抽查事项。需增加的联合抽查事项,由发起部门在充分考虑监管要求和实施联合检查现实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形成全市统一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

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九)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十)与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各类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由联合抽查任务发起部门在抽查任务实施前,通过协同监管平台采取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认领检查对象,建立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及时、准确。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产品、行为等。

(十一)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负责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与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通过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建立,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并实行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四、计划制定

(十二)联合抽查发起部门根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提出本部门发起实施的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抽查比例、数量、参与部门、时间安排等内容,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形成市级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统筹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十三)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十四)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要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制定抽查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十五)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计划制定和调整情况统一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和各级政府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任务生成

(十六)部门联合抽查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发起部门组织发起。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在制定对应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在协同监管平台中设置计划对应的任务,并选择相应的检查事项,向同级参与部门发出邀请。凡是涉及相关检查事项的参与部门,必须主动参加部门联合抽查,并配合发起部门确认检查事项,完成任务设置。

除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相关部门可根据监管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临时部门联合抽查。临时联合抽查任务参照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协同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十七)任务设置完成后,由联合抽查发起部门采取随机的方式,统一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协同监管平台提供的信用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市场主体,降低抽取比例。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各行业监管领域“黑名单”,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抽取比例。

(十八)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九)抽取检查对象确定的同时,涉及抽查任务的各参与检查部门要同步更新本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将无法参与检查人员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执行“挂起”操作,确保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生成人员匹配合理,便于组织实施检查。

(二十)各参与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完成更新调整后,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要通过协同监管平台统一抽取检查人员,组织联合检查小组。联合检查小组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且各参与部门不少于1人,发起部门执法人员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专家人选应严格依法依规产生。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业务培训。

(二十一)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二十二)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产生后,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要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匹配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统一生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任务。各参与检查部门要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检查任务表,并将检查任务表派发给相应的检查人员。

(二十三)上级监管部门发起部门联合抽查可在本级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将抽取出的检查对象下发给下级监管部门实施检查。下级监管部门接到上级监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抽查任务后,由下级监管部门将联合检查名单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共享给同级参与执行部门,统一匹配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生成抽查任务,实施抽查检查。

六、检查准备

(二十四)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任务生成后,各参与部门要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发起部门的沟通联络,具体对接发起部门,按照发起部门确定的检查时间和程序安排,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检查。

(二十五)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要在检查任务执行前要举办由全体联合抽查小组人员参加的集中培训,对所检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定、检查程序方法、取证要点留存等内容进行分类讲解,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检查人员高效履职。

集中培训确有困难的,各参与部门也可自行组织本部门培训。

七、检查实施

(二十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十七)联合检查小组由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十八)执法检查人员依照下发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检查标准应当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上级部门暂时未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检查实施部门应组织内设法制机构明确每个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以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二十九)执法检查人员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十)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联合检查小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有效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确认。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3.结果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十一)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三十二)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三)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产品不满足抽样条件无法抽样、抽查的设施设备不存在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凭借前期取得的证据材料,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应当在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记录“不予配合”情形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八、后续监管

(三十四)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录入协同监管平台。

(三十五)抽查形成的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等,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由各参与部门分别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摄影摄像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上传协同监管平台,并打印形成归档资料,或按照有关电子档案存档规定处理。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参与部门自行确定。

(三十六)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各参与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抽查情况,形成抽查工作情况报告报发起部门。发起部门要根据各部门汇总情况,形成联合抽查总体情况报告。对通过联合抽查发现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问题的,要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参考。

九、监督考评

(三十七)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三十八)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等。

(三十九)各地区各部门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上级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考核以协同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四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抽查检查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十一)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十、附则

(四十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移动执法设备、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四十三)本细则由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四)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四十五)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