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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美行业发展 保障市民消费安全——医疗美容行业行政指导会在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

发布日期:2023-05-12 11:43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2023年5月11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了医疗美容行业行政指导会,并向企业代表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呼和浩特市医疗美容行业的40余位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行政指导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领导应邀出席。

行政指导会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深入讲解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消费者做出提示,即:(一)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二)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三)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四)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五)建议消费者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六)消费者应当注意,一般情况下,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应当于恢复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同时,对美容医疗机构做出了提示,即:(一)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二)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示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价格等内容,提升服务透明度。(三)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法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四)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五)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要求,使用来源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六)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前、服务中和服务后全过程风险告知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医疗美容服务纠纷。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还在“第三条 单方解除权”中规定了冷静期,让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有充分考虑的机会。

最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云娜副处长对此次行政指导会做了总结。她指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2月制定《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部署此项工作,推广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她指出,规范医美行业合同签订行为,旨在对医美行业的合同签订行为进行事前指导、监管,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后医美机构面临行政处罚,引导其合规经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美行业示范文本的目的是用书面形式保护、规范医美机构及经营者,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医美消费行为有据可考,有据可依。《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可以有效避免消费纠纷,震慑无证经营“黑医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支持鼓励正规医美行业经营者的健康发展。

此次指导会按照自治区局的工作部署,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协同联动的工作原则,着力提高呼和浩特市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通过此次指导会,提升了医疗美容行业企业的守法意识,对减少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维护医疗美容行业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