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16 04:4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如何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判断商业秘密权利的价值,落实企业对内对外的保密措施,及时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是现代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竞争优势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呼和浩特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成效,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将于6月28日在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一楼会议厅举办“聚焦商业秘密保护 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一次性厘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脉络”培训活动,宣讲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扶助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智慧。活动现场还将赠送《商业秘密保护流程图》、三类《商业秘密合同范本》、《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示例》等企业实务工作资料,敬请关注。
活动预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如何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判断商业秘密权利的价值,落实企业对内对外的保密措施,及时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是现代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竞争优势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呼和浩特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成效,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将于6月28日在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一楼会议厅举办“聚焦商业秘密保护 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一次性厘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脉络”培训活动,宣讲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扶助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智慧。活动现场还将赠送《商业秘密保护流程图》、三类《商业秘密合同范本》、《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示例》等企业实务工作资料,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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