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03 11:37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守住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环节禁止从事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严禁未经强制性认证生产、超出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不正确使用CCC标志,确保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单位
(一)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超范围销售;
(二)禁止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三)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利用软硬件装置擅自提高车速、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五)禁止虚假宣传及价格欺诈。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器,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或者对电动自行车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改装关键性组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上述禁止从事行为。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要合法合规生产经营。请广大消费者对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守住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环节禁止从事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严禁未经强制性认证生产、超出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不正确使用CCC标志,确保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单位
(一)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超范围销售;
(二)禁止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三)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利用软硬件装置擅自提高车速、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五)禁止虚假宣传及价格欺诈。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器,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或者对电动自行车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改装关键性组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上述禁止从事行为。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要合法合规生产经营。请广大消费者对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